5月25日讯:经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为10万元。”的规定。
二、取消《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有担保人的,贷款期限与担保人年龄之和不超过担保人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三、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一年以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调整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者职工夫妻双方至少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为龙岩市的异地(其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一年以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规定外,还需符合如下条件:
1、异地借款申请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
2、异地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6个月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3、夫妻双方均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夫妻一方为龙岩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另一方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均视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夫妻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公积金月缴存额可共同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三)在异地或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能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在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信息系统有要求设立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集中户和银行办理异地贷款中间户等过渡户的,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应给予设立。
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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