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讯,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原则,现对2015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额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1、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九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2%”的规定计算,2015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2664元/月。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76号)中九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的规定计算,2015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为130元/月。
三、单位和个人超过上限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按下限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自元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