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讯:为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现有缴存标准和确保最低缴存限额,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经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度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016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作出以下调整:
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由原来的2300元/月/人调整为2900元/月/人;最低缴存限额由原来的115元/月/人调整为135元/月/人;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超过最高缴存标准缴存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税金。
【公积金知识】
单位缴存服务指南
所需提交材料
1、填写《萍乡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情况登记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账户转移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事项。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1、同城转移: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范围进行转移。
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异地转移:是指职工调出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此种情形可根据申请人要求进行转移或提取。
(1)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联);
(2)职工工作调动文件或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3)职工个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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