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讯: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制度公平,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按照“存贷结合先存后贷”的原则,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核定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取其中最低值。
(一)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
月还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50%;
(二)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缴存时间≤12缴存时间系数为0.7;
12<缴存时间≤24缴存时间系数为1.0;
24<缴存时间≤36缴存时间系数为1.1;
36<缴存时间≤48缴存时间系数为1.2;
48<缴存时间≤60缴存时间系数为1.5;
60<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为2。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账户设立之日起正常汇缴的账户余额为准。
三、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低按15万元核定;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低按10万元核定。
四、可申请贷款额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可申请贷款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六、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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