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讯: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 我市调整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之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可提高至12541.50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个人)可提高至3009.96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是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可以是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缴存额最高比例不能高于缴存基数的双12%”的规定核定的。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站在提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高度,按照最高不超过12541.50元的2015年月缴存基数上限确定缴存基数, 月缴存额可最高不超过单位、个人各12%的比例确定。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按照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型公司也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缴存单位可以为本单位非在编(册)人员和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 将在每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 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法规规定,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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