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讯:昨日,记者从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6年1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3300元,最低限额暂按1700元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管办科长勇进表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相应作出的,各单位应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8%,最高不高于12%。”勇进表示,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名职工2015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5000元,按照12%的缴存比例,则该职工和供职单位分别缴存600元至该员工的公积金账户。“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较去年分别提高了1140元和100元。2015年,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分别为12160元和1600元。”
记者了解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原则不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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