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讯:为了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住房补贴等项目。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超过各12%。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四)月缴存额上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689元。
(五)月缴存额下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辖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5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9元。
二、执行时间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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