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讯:为了维护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规定,近日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工资基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最低工资基数为:
一、本溪市区(含高新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公积金知识】
审批条件: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申报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辽宁省启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后,新申请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供此项要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团登记证书》、编委批文或单位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留印鉴法人章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公章、单位预留印鉴、印鉴卡(在服务大厅领取)加盖单位公章;
5.《本溪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新建账户申请表》、《新建账户职工明细表》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报计算机盘;
6.单位工资表、《住房公积金工资汇总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报计算机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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