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08〕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3.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二、缴存基数下限、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
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哈尔滨市2014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 116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 1050元/月;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 900元/月;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 850元/月),上限为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88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93元。
三、调整时间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于2015年6月15日至9月30日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基数调整业务,2015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