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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住房公积金政策有重大调整

2015-06-29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我是定西市安定区的教师,有住房公积金,若在静宁县... <p></p>答:原则上可以,但具体办起来,有可能办不上,不过,事在人为。打听挂哈起。<br />问:本人是在兰州交的住房公积金,现在单位交到09年底... <p></p>答:可以办理,不过需要出示你的购房合同,上面的名字需和住房供给金的名字一致<br />问:我在天津工作,但我的户口是甘肃定西的,能否用天... <p></p>答:应该是不能的<br />

为解决全市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进一步保障民生,日前,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政策,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异地互认互贷。凡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也可以申请异地互认互贷。实行异地互认贷款,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以单位工资证明,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职工所购住房是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由原不得高于总房价的70%提高到8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首套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为20%,是自建房的,自筹资金证明由占建房总价30%降为20%。

提高贷款期限。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0年调整为25年。

放宽租房住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同时,为更加便民,调整了公积金提取时间,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外,还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方便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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