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现将雅安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应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下限暂按1250元/月标准执行;最高缴存基数上限暂按11009元/月标准执行。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按新的缴存基数执行,并进行调整。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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