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讯:昨天,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7月1日起,沈阳市执行新的公积金缴存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限高保低”的原则,继续保持沈阳市原住房公积金5%-12%的缴存比例区间不变;困难企业可根据经营现状,在此区间内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缓缴公积金的企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沈阳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拉小了贫富差距,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
对于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暂停采取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发放住房补贴。新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由市房改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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