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问答
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怎么办?
答: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职工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只需提供原件);(三)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四)职工身份证。
问:借款人能否用公积金购房贷款用于买房以外的其他用途?
答:不能。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只能用于购买所购住房,严禁挪作他用。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如果挪作他用,贷款银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中止合同。
问:购买商品房期房,对于房屋的建设进度有何要求?
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品房期房必须主体封顶后方可发放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