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淄博将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16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450元,高青县、沂源县1300元;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2786元。
据悉,本次基数调整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与去年相比,今年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为不低于2359元,2015年度区县“分档”明显,其中最低的是高青县、沂源县为1300元,较2359元的缴存“门槛”下降了1059元,降幅近45%;2014年度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1793元,2015年最高不超过12786元,增了993元。对于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将缴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可以看出,本次缴存基数调整着重加大了对我市低收入职工的倾斜力度,让更多低收入者也能享公积金“红利”。
根据规定,各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审定。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15年6月份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进行缴存基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