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淄博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2786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16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450元,高青县、沂源县1300元。
按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2786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62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16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450元,高青县、沂源县130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要求,各单位于7月1日至7月15日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对账单,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纸质和电子版),纸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打印一式二份,盖章后将纸质和电子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于7月31日前,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审定(附:人社部门审定的单位《工资审批表》和上年12月份单位《工资表》纸质和电子版)。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15年6月份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据了解,对于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淄住字〔2013〕78号文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标准执行,并结合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