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贷款政策
(一)调整贷款额度。1.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2.单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5万元。
(二)调整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三)降低首付比例。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且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首套房的认定依据:借款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未记载有个人住房贷款的,或者借款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均可认定为首套房。
二、启动住房消费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房后,需装修自住住房的,可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含)的住房消费贷款,且不高于装修合同(协议)价款的70%。
(二)申请住房消费贷款应提交的资料:1.住房装修合同(协议);2.不低于购买装修合同(协议)价款30%的装修材料发票(收据)或不低于支付装修合同(协议)价款30%的付款依据;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启动组合贷款业务
(一)组合贷款概念。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建房时,可同时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申请购、建房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原则上应控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但借款申请人能提供足额的担保,且信用较好、偿还能力较强的,最高不超过70万元贷款额。
(二)申请组合贷款应提交的资料:1.购、建房资料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借款用途审查、加强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昭房中心〔2013〕43号)要求办理;2.住房消费贷款按本通知要求提供;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公积金互保。
(一)抵押。采用房地产抵押的,提供拟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人须持本人和共有权人身份证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完善抵押登记相关手续。抵押物应当为昭通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地产。
(二)质押。以存款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票面价值的9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存款单或凭证式国债最短的到期日。
(三)公积金担保。采用住房公积金担保的,单职工申请贷款时,无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公积金担保金额应当达到或超过申请贷款额的80%(不分贷款期限)。每笔贷款有不少于一人担保的和企业职工,按原规定办理。
(四)抵押加保证。采用房地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互保原则上为第三人的公积金余额,但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承诺在贷款期间不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置换共同申请人的,可以计算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余额,待公积金余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时,可一次性提取还贷。若因离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置换的,置换后的保证金额应当达到或超过置换前的余额。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有书面承诺的,分中心应当在申请审批表中备注栏予以注明,并扫描在信息化系统里面或加以标注,在借款申请人提出提取或置换申请时,便于查看。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