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积金新政于12月18日起正式实施
上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放宽了租房提取、购房提取及提前结清提取的条件,并将申请贷款缴存时限缩短为六个月。日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实施细则,该新政将于2014年12月18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无自有产权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年可申请租房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继续执行“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别化政策,即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1套可不计入,限注销1套)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商业贷款或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使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首套房屋的,留存贷款额10%以外余额可以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职工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查询职工汇缴明细为准。
细则规定,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载明的时间和在本中心缴存的时间合并计算。单位统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新缴存基数连续缴存3个月(含)以上的,可按新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含本套房购房提取)后,需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数在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房屋中介及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职工(无劳务派遣单位的),需提供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