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办理也将从12月20日开始正式办理缴存登记业务。
《暂行办法》指出,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可与其解除合同。
下表为中国银行住房公积金首批试运行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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