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永城市召开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一届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政策的请示》,广大群众职工可通过该政策享受比以往更多都优惠条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贷款条件放宽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建)自住住房后,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提供公积金贷款,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使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降低首付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之前不低于30%下调为不低于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三、套数认定标准
对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无贷款记录为依据,银行征信作参考辅助。
四、提高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五、延长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限做出调整,最高可贷款年限由15年提升至30年,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放宽担保条件
对保证人的认定,由之前的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垂直企业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一年),放宽为行政或事业单位,差供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人员均可提供担保。
七、提升还款标准
由过去双方收入的50%调整为60%,即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系数由0. 5调整为0.6。
八、提高工作效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职工提交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九、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同时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