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实施细则
一、大病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二、大病提取时限及额度
符合大病提取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在大病发生当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当年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大病提取材料
办理大病提取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 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或出院小结、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
四、大病提取程序
符合大病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三)管理中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四)办理支付手续。经审查符合提取的,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