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梧州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下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安排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的精神,以及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梧人社字 [2013]59号)公布的2013年梧州市(全辖区)最低保障工资(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与2013年一致)、梧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梧州市(全辖区)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及月缴存额上限调整如下表。
二、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及月缴存额下限调整如下表。
备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及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梧人社字 [2013]59号)精神(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与2013年一致),2014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2015年梧州市职工最低保障工资。
三、以上缴存上限及下限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