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1)缴存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2)缴存基数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