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提供资料
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借款人分为当地借款人和异地借款人两种。当地借款人是指具有遂宁市行政辖区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市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部)的自然人。反之,称为异地缴存人。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借款人,视同异地借款人。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社保查询】
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以家庭为单位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房款的金额不低于30%;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还款保证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才能再办理贷款;“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期房、准现房、现房(含单位集资房)
1.申贷者与商品住房开发商(集资房单位)签订的房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原件。
2.首付30%以上房款的凭证原件。
(二)购买房龄20年内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
1.需要交易存量商品住房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或复印件。
2.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商品住房交易合同。
3.首付30%以上房款的银行划转凭证和卖房人的收款收据。
4.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部门提供的贷款所购房屋的竣工时间证明。
房龄在20年以上的二手房不再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外地缴存者来遂购房
1.购买自住商品房期房、准现房、现房、存量房(二手房)对应提供以上相关资料。
2.遂宁市辖区外申贷者需向放贷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申贷者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证明》;遂宁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申贷者需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由缴存人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在城镇国有土地上: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造价及预算情况。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手续时,需要向银行提供的资料由相关委托银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