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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相关知识

2015-11-154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资询百色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怎样查? 答:可以通过下列方法查询: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br />问: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佘额查询 答:到住房公积金办理处查询<br />问:广西百色交公积金两年了,男33岁,未婚,每月总共交32... 答: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你的缴存基数,余额缴存额,账户余额综合评定。<br />

百色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知识

(一)新设立的单位如何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3)《单位代办人授权委托书》

(4)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原件当场验证后退回);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职工工资表。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答:(1)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财政供养单位每年缴交的工资基数与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年度预算的工资基数一致。

(四)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答: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五)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能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六)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七)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答: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有新单位接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无新单位接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在原单位。职工恢复工作时,如在原单位发工资的,继续在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到公积金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如变动单位,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调离本市辖区属广西区内工作调动的,其住房公积金须办理异地转移手续,由工作调动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交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如是调离广西的其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消户提取。

职工在本市辖区内工作调动的,其住房公积金须办理同城转移手续,由工作调动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由调出单位办理。

(八)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在申请时,如缴存人或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主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情形。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产权归职工所有。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山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九)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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