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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2015-10-11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资阳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支付首付还可以申请住房... 答:可以的,我就是提取了公积金支付的首付,再贷的公积金<br />问: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号是不是单位客户号? 答:想问下楼主想知道这个是干嘛用,如果你是想知道公司帮你缴了额多少,你可以再公积金网上查询得到你想要知道的结果~<br />问:有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同志没,想请求一些问题。 答:这要看你是本地居民还外来人口了,本地的是要到你退休年龄才能拿出来就直接去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就可以了,带上公司开的证明和身份证,一张银行<br />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到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新录用、聘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聘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资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应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情形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

新录用、聘用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计算。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公积金中心每年核定调整一次。核定调整基数时间为每年6月,调整执行时间为每年7月1日起执行。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重新测算职工月应缴额和单位补贴额,按规定时间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办理调整登记的单位于次年7月1日起根据调整后金额办理缴存。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第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七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未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规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立即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需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到原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缓缴、漏缴的;

(六)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登记每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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