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根据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关要求,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较好地满足了缴存职工的刚性购房贷款需求。为进一步落实好现行贷款政策,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郑州市区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区别确定单笔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含郑州市本级和县市管理机构,不含省直和行业系统管理机构,下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情况符合贷款条件的,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为45万元;借款人单方(含未婚、离婚或丧偶未再婚者)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情况符合贷款条件的,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为35万元。县(市)和上街区不按夫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区别确定单笔最高贷款金额,凡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情况符合贷款条件的,单笔最高贷款金额统一为3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在最高限额以内按照其它贷款政策要求综合确定。转按揭贷款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比例
单笔贷款金额占所购房产总价的最高比例(含转按揭贷款)按照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区别设定。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所购家庭首套房为二手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60%;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40%;暂不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产原价的70%,且不得超过评估价的60%。具体贷款比例应在最高比例以内按照其它贷款政策要求综合确定。
三、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含转按揭贷款)根据家庭现有住房套数区别确定。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家庭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调整,定向贷款利率同时按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调整。
四、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单笔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为60岁,女职工为55岁)。其中,房龄超过15年的二手房,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具体贷款期限应在规定范围内,结合借款人意愿、年龄、家庭收入综合确定;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借款人,设定贷款期限时,其法定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计算。
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其它问题
(一)缴存情况认定。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户后正常缴存满6个月,最近6期缴存连续,申请贷款时欠缴不超过4个月的为缴存情况符合贷款条件。因工作调动存在两个以上缴存账户,但新旧账户 (含异地账户)缴存连续正常的,缴存月数可接续计算。引进的高技术人才或军队转业干部在新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开设缴存账户并开始缴存后即为符合贷款条件。
(二)房产总价认定。房产总价为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部分)的价值。产权界定不明确的仓库、车库等附属建筑物价值不计入房产总价中。二手住房以交易价、评估价的相对低值作为房产总价。
(三)贷款房产类型。缴存情况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等房产或依法建设自住住房时(含复式或非成套住宅),均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但对购买别墅或公寓性质房产的职工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单位集资性住房需先审核建房的合法性,并在建设单位担保下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房产性质依据购房合同、信息备案摘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关批文认定。
(四)住房套数认定。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包括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新购房所在地夫妻双方名下拥有所有权(含共有权)的住房,认定依据为联网查询单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家庭再次贷款。夫妻双方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时(含夫妻双方在各自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的),不得为任何一方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配偶的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须留存配偶的基本信息。
(六)家庭收入认定。收入状况依据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二者相差较大时可参考银行代发工资的进账单或个人所得税交纳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认定。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夫妻双方(含共有权人)收入的总和。
(七)楼盘预先备案。为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效率,对拟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销售的楼盘,由开发企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管理机构预先备案相关信息。期房销售阶段已经备案的楼盘,转为现房后不需重新备案,但从未备案的楼盘,应督促开发企业先备案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八)转按揭贷款。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购买市区内一手商品住房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它性质的住房及市区以外的住房暂不办理转按揭贷款。办理转按揭时,借款人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近24期还款记录中连续逾期应不超过2次,累计逾期应不超过4次。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郑州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