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一、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8个月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缴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申请贷款的条件
1、具有本市(含县区)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已获得当地有权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书;
5、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证明;所购住房已办理产权证的,须从发证之日起一年之内;
6、已支付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首次公积金贷款且所购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款不低于20%),或提供不低于50%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资金证明;
7、同意用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现房抵押、期房抵押、公务员保证或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质押等);
8、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所购房产提供的备案资料证明;
9、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所购期房提供的按揭贷款担保证明;
10、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贷款6个月以上且目前征信信息良好,无恶意不良记录的,再次购买住房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11、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超过6个月或未婚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工资本(工资卡银行对账单)或其它有效工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售房单位出具的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书或不超过一年的房屋所有权证;
6、有权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
7、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说明;
8、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贷款期限
(一)抵押、质押贷款
1、购买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正常退休年龄顺延5年;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二)保证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五、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市(含区)最高35万,各县最高30万元,不超过总房款的70%,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贷款额度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基础核定。
1、购买二手房或所购房屋已办理房产证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60%;
2、首次公积金贷款且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款的80%;;
3、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款的50%;
4、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建房预算资金的50%;
5、采用公务员保证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15万元;
6、采用公积金余额质押、大额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的,质押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
六、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贷款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目前执行的利率情况如下:
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4.0%
贷款期限5年(不含5年)以上,年利率4.5%
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现行利率的1.1倍。
七、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贷款材料;
2、管理中心审查借款人送交资料,审批后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3、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等手续;
4、办妥手续后,管理中心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八、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均等额还款法分期还款。需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的,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咨询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