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何情形下可以申请: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住房所需资金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受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发放的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为40万元,其中单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为30万元,家庭户(夫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为40万元。首套房:购建面积为9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贷款金额控制在购建价款的80%以内;购建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金额控制在购建价款的70%以内。二套房控制在购建价款的50%以内;第三套以上住房不予贷款(以征信判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限后五年。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具备下列条件:借款人需(一)正常缴存公积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而且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二)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三) 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作为保证;(四)无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五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交资料: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或《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所需证明资料:身份证、结婚证、未婚声明等有效身份、婚姻等有效证件;合法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材料;有效的20%或30%或5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资信证明;征信查询授权书;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程序和时限: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提交齐借款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向受委托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受委托银行与借款当事人、保证人等责任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办理抵押等。并在办理担保(抵押)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指定的划款方式发放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法定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最新利率。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房产抵押;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权利凭证的质押;保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1名或数名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贷款期内预期缴存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还款保证);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待房产证办好后转房产抵押。
担保方式在贷款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置换。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评估和公证:管理中心从简化程序和节约借款人开支出发,一般不需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抵押评估和借款合同公证,而是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按市场综合平均价作价,借款合同公证是因借款人曾经有不良纪录时,在控制风险时办理。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办法和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采取受委托银行扣收和委托受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还贷。不属正常每月还贷的,由借款人到受托行柜面还款。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满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可在贷款到期30日前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展期的书面申请,展期只限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