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所购建住房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还款能力等综合审定,具体为取以下三大项指标的低值:
(一)贷款最高额度:
1.职工及配偶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柳州市区、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2.单身职工或已婚职工夫妻中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柳州市区、柳江县购建自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
3.职工本人在柳州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在广西区内其他城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含持有效期内士官证和军官证的现役军人),视为职工及配偶均在柳州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首付房款比例的确定。
1、职工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2、每个家庭户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需结清第一次所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3、职工所购建住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房屋性质和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定可贷比例和金额:
面积小于90m2的一手房:可贷比例80%
二手房:可贷比例70%
面积大于90m2的住房:可贷比例70%
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次数:
第一次:可贷比例80%
第二次:可贷比例50%
可贷比例根据上表选取低值,并根据该比例计算可贷金额=所购建住房价款×可贷比例
(三)实行贷款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
职工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的相应规定及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还应结合借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额度=借款职工及配偶从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2+借款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余额
借款职工及配偶从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标准×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
夫妻双方如一方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欠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公式计算。
职工及配偶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区、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小于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额度申请;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房按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小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额度申请。
单身职工或已婚职工夫妻中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区、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小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额度申请;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房按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小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额度申请。
职工可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网首页的贷款计算器中查询可贷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