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二、缴存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国家、省及外地驻日照单位。
三、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户授权书;
(五)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公章及财务印鉴。
四、账户设立和管理
单位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经审核的《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结算关系登记表》;
(二)《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注销手续,并在办理完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注销手续。
五、缴存基数和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从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首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按市政府公布的比例执行。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一致,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须相同。
六、缴存、结息、对账及缴存基数调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缴款书》,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结息日(6月30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公积金管理部于每年7月份向单位、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帐单,与单位、职工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单位应及时领取、核对并负责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对帐单。
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到公积金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