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据市统计局2012年相关数据,现将安阳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一)市直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另行安排。
(二)国家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区直属单位、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差供事业单位、市企业等单位在完成201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三)县(市)辖区内的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时间由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自行安排。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
(一)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三)职工进入新单位不足一年,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为进入新单位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上限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四舍五入到元。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2
(一)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04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安阳市区为1080元;安阳县、林州市、汤阴县为950元;内黄县为820元。
(二)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安阳市区为108元;安阳县、林州市、汤阴县为96元;内黄县为82元。
四、缴存比例的调整
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以内,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时进行。
五、相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申报与调整工作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完善申报材料,积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存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未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单位,本年度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