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用于支付租赁本市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
(五)失业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退休(职)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 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转账还贷的方式,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采用先还清后一次性提取的方式。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一)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还贷本息额;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提取时贷款没有逾期。
职工有本实施细则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大病提取公积金,常州住房公积金查询】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住房装修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