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市出台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消息一公布就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日前,笔者就市民对公积金新规存在的疑问专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科长王陈红。
记者:《通知》第一条的内容,不少市民都表示难以理解,可否提供例子说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的,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
如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小于当年度的缴存工资基数最高限额的,核算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工资收入按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25倍计算,如:某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5000元,核算其工资收入为5000×1.25=6250元。与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无直接关系,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与缴存额不挂钩。
如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当年度的缴存工资基数最高限额的,核算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工资收入则按实际收入。
记者:有市民5月17日提交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是否要受新规限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规是以提交贷款申请的日期为时间界限的,5月20日起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才按新规定受理、审批。
记者:《通知》的实施,在同等的收入之下,贷款额度是比之前减少了还是增加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因此如果借款申请人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则在同等的收入之下,贷款额度和之前没有变化。但如果借款申请人没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是职工的实际月均工资总额,而是按照较小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借款人则有可能会因还款能力不足而减少贷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