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中心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借款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方法,从申请之日起前推12个月,将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在此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平均数作为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此推算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总收入。
二、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适用借款人应具备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条件。
三、借款人配偶在省直系统、电力系统工作的,能够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即按照缴存证明注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认定;否则,以借款人配偶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进行反推,计算出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月工资收入,计入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总收入。
四、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借款人应提供由部队为其配偶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含近12个月内缴存明细)。
五、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由异地转入本地的,应提供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经办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将在原地缴存12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中心,再在本中心建户并缴存1个月以上,可以贷款;不能将在原地缴存12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中心的,应在本中心建户并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贷款。
六、借款人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出具由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