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房租费用超过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
(九)提前一次性偿还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额达到一半以上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并且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合同书》,符合提取条件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的;
(二)在外地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再另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的。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