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定
一、 审批依据:
1、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此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 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的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 银行按揭部分:
1、对于职工个人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普通自住房,提供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
2、夫妻双方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夫妻单方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住房组合贷款弥补。
3、夫妻只有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月缴额在1000元以下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住房组合贷款弥补。
4、购买二手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贷款额的50%。
以上第2和第3点公积金贷款只能按总贷款额的50%申请。
四、 在韶关市所辖各县(市、区)范围内,可跨地域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五、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央行规定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