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项房改政策,是指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即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职工个人按人交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
二是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条例》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的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
三是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包括对购、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的公积金,不足支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给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