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纠正和规范我市烟草、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部分职工违反国家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超基数、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政策,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根据《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保证市审计局相关审计决定整改要求落到实处,经研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重申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应低于5%,最高各不高于12%。
二、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1年度确定的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7000元,最低为1000元。在新的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未公布前,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后,请各管理部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今后凡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现行上限标准执行,超标准部分坚决不予办理缴存手续。如有违反,市中心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