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缴存分为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两部分,其中单位缴存加重了财政负担,增加了企业和单位的成本,而个人缴存部分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地来为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既然国家为职工的利益做出了这种让利行为,也相应地要求职工暂时让渡住房公积金的自由使用权。具体表现为:
1、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允许提取。
3、住房公积金不能随职工个人的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进行保值。
4、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以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息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