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就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在患病治疗期间,以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全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二次。
二、职工凭以下材料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1、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2、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
3、本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卡;
5、非职工本人患病提取的,须提供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三、职工携带提取所需的相关材料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申请提取,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办理提取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