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根据这些规定,职工依据本条规定,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