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㈦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暂存账户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㈧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其中:第㈠、㈤、㈥条属于部分提取;第㈡、㈢、㈣、㈦、㈧条属于存储余额全部提取并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