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8%-12%,由单位视其情况自行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