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性质?
根据《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具有长期性、互助性、保障性、专用性。
长期性: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职工退休之月止,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互助性:指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虽然属职工个人所有,但不能随意支取,只能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其归集额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发放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部分可用于政府廉租住房建设,为无房户提供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是国家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和居住水平,使居者有其屋。
专用性:指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