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050元调整至1200元。
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960元调整至1070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