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2、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提取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按照省政府粤府办[2009]16号文件规定,则必须满足所购房产是购房人首次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条件,方可提取。
3、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购房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申请人及房产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套房产为房产产权人首次购买且为普通住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房产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方予提取,时间在一个月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