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的内容为准。
(二)行政、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为12%。
(三)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 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4,451.00元确定;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60%,即2,890.00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
(一)请各缴存单位务必认真核对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如有误请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因本人无法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中心信息技术科修改相关信息。
(二)各缴存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携带经过查杀病毒的专用U盘到我中心信息技术科拷贝基数调整数据及程序。
(三)各缴存单位在2015年7月1日至7月30日将《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基数调整清册》(必须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一式三份和电子版《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基数调整清册》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工资表一份一并报我中心服务大厅进行审核盖章,电子版拷贝到省中心信息技术科留存,逾期不予办理。
(四)请各受委托银行务必根据我中心审核盖章后的调整清册,认真做好基数调整工作,尤其对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必须按照基数调整清册的比例进行调整修改,确保缴存单位缴存金额与缴存比例相一致。
(五)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