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自治区监管办《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对满洲里市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并于2015年5月20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开始实施。
一、扩大了提取和贷款的范围
为鼓励家庭共同解决住房问题,凡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即视同为“同户籍”,经本人同意,均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同一套住房。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可以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一次。
二、提高了贷款比例和最高限额
公积金贷款首期付款由原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调整为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70%调整为80%,且购得与住房相同小区的车库的房款可计入购房总价款内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每个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中只有一方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三、放宽了申请提取和贷款的期限
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后2年内。
四、实施异地贷款政策
自治区范围内异地购房贷款执行“先提后贷”规定,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均可在缴存地或购房地办理贷款。
五、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房管部门共同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或年为单位,在房屋月租赁费用的限额内提取,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年度最高提取限额。
六、进一步拓宽了公积金提取渠道,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一是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二是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病情诊断证明,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的或当年发生医药费(含门诊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凭发票据实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
三是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的,提供子女入学通知书及大学期间费用收据,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是特别贫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低保补助标准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