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查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行政区域常驻户口或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6.到高校上学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的;
2.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四)、(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可提取配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