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罗湖法院采取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耗时八年多的离婚抚养费执行案件。这是罗湖法院首次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
2004年,经法院判决洪某须向林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及一次性支付5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实被执行人收入不高,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3500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及偿还债务,但不能一次性实现债权53000元。
近日,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洪某现为广深铁路公司员工,在广州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经过长达数月的沟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协助将被执行人洪某在该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扣划至法院。在住房公积金扣划后,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